伤残等级评定与残疾赔偿金有关,伤残等级决定了伤残系数。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百分之二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乘以伤残系数。
关于人身损害伤残系数的完整标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十,每级相差百分之十。
(2)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级伤残则乘以百分之九十,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百分之二十,十级伤残乘以百分之十;
(3)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至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百分之四;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至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百分之二;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百分之十。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
(4)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年龄区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乘以伤残系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他赔偿项目规定,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至于由谁来赔偿,赔偿多少,这需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等来进行责任责任划分。该赔偿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也可以像法院提起人身损害的诉讼进行解决。
6、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