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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14:45:31 浏览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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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的故意犯罪。2、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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