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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