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如下: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录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登记管理机关对临时活动备案进行审核,如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