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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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魏某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经营一家食品加工服务部,主要生产和销售年糕产品,每日约产1100斤左右的年糕,主要销往菜场、生面店等,由于订货量并不稳定且散装年糕不易存放,为延缓滞销年糕变质,魏某购买了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粉)添加进年糕制品中。2017年11月至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先后3次对魏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金额高达8.5万余元。然而,受到处罚的魏某并没有收手,他了解到有一种叫“脱氢乙酸钠水剂”的防腐剂添加在年糕中,可以不被检测出,明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仍多次指使员工鄢某(另案处理)添加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魏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山律师事务所赵忠源律师解答:
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发后,魏某积极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赵忠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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