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后儿媳妇有没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离婚后儿媳妇有没有继承权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我国向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虽然偶有判定丧偶儿媳/女婿代替伴侣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大部分还是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当代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投保人能用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吗
一、投保人能用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吗
遗嘱可以改变保险受益人。
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能指定受益人。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能指定受益人。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长子编造谣言称,次子逢人便说绝不养老,要与父亲断绝关系,致使父亲心灰意冷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长子继承,此时父亲虽然自愿作出遗嘱,但是作出遗嘱的基础是听信了长子编造的谣言,属于受欺诈的遗嘱。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儿子到父母家打砸一番,并告诉父母,如果不写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就三天两头过来闹,父母迫不得已订立遗嘱。这些遗嘱究其根本都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心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篡改和伪造遗嘱性质一样,都不是遗嘱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遗嘱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遗嘱的无效,最明确的后果就是否定遗嘱内容,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方案不会获得保护,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等方式处置。遗愿未能得偿,从哪一个方面都不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因此,订立遗嘱的核心考量一定是确保遗嘱能够产生效力,不要触碰遗嘱无效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