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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是可以追诉的,在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对于抚养费额的确定需要视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定。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负担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判决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如果是育有子女的,此时需要以离婚协议书或者是离婚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是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时向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如果不按时支付的话,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处理。
夫妻收养孩子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一、夫妻收养孩子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养父母双方协商处理;收养关系没有解除的,继续由养父母抚养;如果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养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财产等多种关系,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是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尤其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同时,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虽然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长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