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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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旭于2021年11月19日3时许,饮酒后驾驶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金豪国际会所附近发生事故。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邢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8mg/100ml。邢旭于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邢旭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邓兴平律师解答:
邢旭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邢旭于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邓兴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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