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投标人相互约定报价;投标人相互约定轮流中标;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参加投标并给未中标人补偿费;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标价;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招标实行差别对待;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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