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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告他?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14:39:01 浏览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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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告他?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告他?

1、朋友借钱不还若是想要起诉,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应该准备好证据材料。

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合法有效,都可以作为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也都是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对方已经偿还部分借款,可以把收条、付款凭证也作为证据加上去。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1、民间借贷的诉讼证据包括借款协议或借据等,此外,还需要以下证据:

(1)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2)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3)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5)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7)付款付息凭证。

(8)其他证据。

2、借钱不还的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不管是朋友,还是其他人欠钱不还,都是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要回借款的。当然起诉也是需要满足于一定的条件的,法院收到速速请求后,需要依法判断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一般并不会受理该诉讼请求。

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不还贷款怎么办?

一、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不还贷款怎么办?

1、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不还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替别人贷款别人不还的情况,当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肯定会对名义借款人追讨,如果不如期偿还,银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偿还责任,名义贷款人偿还完之后可以找真正的债务人追偿。所以要谨慎帮助他人贷款,处理不好是会影响个人征信的。

2、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的处理方法:

(1)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2)如果对方坚持不还钱的话,尽早去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受损。同时一定要将借条等证据保存好。

(3)法院判决后,仍不还钱的话,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常见讨债的情形有哪些?

常见讨债的情形包括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讨废债、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追债。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讨废债。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追讨逃废债。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讨废债。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讨废债。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5、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讨废债。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6、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讨废债。

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向银行借款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公民、单位,可能会向他人提出代为贷款的请求。收到此类请求之后,最好不要代替他人向银行贷款,这是由于一旦对方后期不还款,那么名义借款人将会被银行催债,还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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