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属于纳税担保范围的是罚款,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的两种形式是:一、以物担保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并从其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二、以人担保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在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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