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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有效期的规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6 00:11:50 浏览4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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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立项批文有效期的规定是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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