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放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会由税务机关销毁发票,并且没收作案工具和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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