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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立案的条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6 00:00:25 浏览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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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信访件立案的条件如下:1、对处罚不服且有正当理由的;2、经上级领导批示并要求处理结案或指定直接查办的;3、检举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的;4、反映某些部门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的。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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