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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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18时58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宾馆门口处时,与同车道在前等红灯的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后导致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陆续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99.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据查明,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到现场附近商店购买香烟及矿泉水后返回到现场等候处理,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9月28日,韩某某分别与吴某某、韩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韩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张佳佳律师解答:
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韩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韩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对其可从轻处罚。
张佳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9年。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委员、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办理经验,勤勉尽责、精益求精、屡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