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也有将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地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也纳入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于侵害行为的持续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当无异议,例如某乙擅自将某甲的房屋进行出租获利,只要出租行为持续存在就将不断地侵害某甲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此为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典型。对于侵害行为即时结束但其一时的侵害后果却持续地侵害权利人的权益的情形,例如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污染行为虽结束但污染的后果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损害受害人的健康权。后一情形是否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否有必要纳入持续侵权的范畴来考量其诉讼时效的适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权利受侵害的状态主要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和传统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形并无差异(例如在一般的欠款纠纷之诉中,原告方的利息损失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但被告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仍只是一时性的),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仅限于第一种情形,即侵害行为的持续。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