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噪音污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同类型的噪音污染由不同部门管理,具体如下:1、工业噪声由环保局管辖;2、交通噪声归交通运输部门管辖;3、社会生活噪声原则上归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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