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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呢?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22:43:16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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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

人民调解是调处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根据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即与生效裁判一样具有了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在民事纠纷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在劳动关系中,法律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外,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是给付内容和身份关系交织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达成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从性质上看,此时的调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要使其获得强制执行力,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协议内容限定为给付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而获得强制执行力。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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