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因好意同乘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慎重处理好意同乘纠纷,引导和肯定包括好意同乘在内的无偿搭车的助人为乐的善良风俗,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友咨询:
同事搭我车一块上班。路上由于前轮爆胎导致车子失控撞到墙上。同事右腿骨折了。我把他送到医院后他们家人不但让我承担医药费还要误工费、跟其他一些赔偿。我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余利波律师解答:
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疗费用
搭顺风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行为人侵权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余利波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职业律师,接受法律咨询,民事,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对婚姻,抚养权纠纷,交通事故纠,债权债务,用人管理,工伤事务处理经验丰富,能胜任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