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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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至11月间,王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雷桥村政府土地储备拆迁过程中,隐瞒其实际控制的黄港华夏公司、东方华宇公司、华辉鑫宇公司无实际经营的事实,通过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材料,骗取国家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695万余元。案发后,王金生退还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1500万元。
王金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唐珍华律师解答:
王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政府土地储备拆迁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金生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商请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报后,主动从加拿大归国投案,且王金生到案后能够对其控制的被拆迁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包括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内的所有拆迁补偿款都归其个人占有支配等涉案主要事实均做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其成立自首。
唐珍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唐珍华律师,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民商事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受聘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及个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