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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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1时许,王余勇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城市湖王路由北向南行至329省道路口南500米处时,碰撞路面护道树,致车辆乘坐人张某1当场死亡,张某2、李某1受伤,车辆损坏。经尸检鉴定,死者张某1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余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耿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余勇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王余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刘顺律师律师解答:
王余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
王余勇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
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刘顺律师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人南开大学法律硕士.曾常年从事法学教学工作.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办理了大量案件。本人注重务实求真,对待案件绝不作虚假承诺.本着忠人之事,坦诚合作的态度为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