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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21:30:57 浏览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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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因个案不同时限不同:答辩期限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是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开始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限,一般由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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