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一定要登记,但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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