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那么,在支票上,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一、支票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编号;
3、约定的违约金;
4、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二、如何进行申办支票?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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