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例如: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的应于某月某日前B公司应当首先提供服务,然后A公司将货款给付B公司,但是b公司接到直接证据,A公司欠银行钱,无力给付货款,然后B公司以A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担忧A公司不能适时给付货款等理由,而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了A公司,中止履行服务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