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情理和不自愿是推翻婚前协议的两个主要依据,在某种程度上都涉及不平等的议价能力。因此,要达成能够承受这些挑战的婚前协议,可能需要夫妻双方参与整个过程,而不是一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准备协议,然后将其提交给另一方签字。离婚律师今天就来告诉你如何面对这种情况。
最好的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妥协的元素,婚前协议遵循这一一般规则。第一次与律师会面时,准备好讨论一般目标,而不是具体细节。初稿完成后,可能是让另一方配偶了解您的计划的好时机,并邀请他或她参加下一次约会以仔细查看文件。
除了有充足的时间审查婚前协议文件并参与该过程之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签署方必须有单独的律师,他们也有充足的时间审查文件并提出意见。
一、婚前协议的细节
1983 年,一群家庭法律师起草了《统一婚前和婚姻协议法》;最新版本于 2012 年发布。加利福尼亚州和大多数其他州都采用了某种形式的 UPMAA,它控制合同条款,例如:
配偶赡养费限制: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既有情感方面的,也有经济方面的,配偶放弃一些赡养费,甚至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权利,以进一步推动这种情感因素是完全合理的。事实上,这个想法是限制配偶赡养义务最常被引用的原因之一,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这种想法就更强烈了。
子女抚养费和子女监护权条款超出了婚前协议的范围。这种安排违反了公共政策,因为婚前协议反映了配偶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子女的最大利益。
二、维持婚前协议
不合情理:除了过于片面以至于让人目瞪口呆之外,要确立不合情理,挑战方还必须表现出不自愿。
此外,婚前协议在签订时一定是不合情理的,如果质疑方声称该协议是由于提交方隐瞒数据而被强制执行的,那么质疑方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方式收集这些信息。
配偶协议不仅适用于富有的名人夫妇。金钱是婚姻压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婚前做出财务决定可以消除冲突的主要潜在来源。此外,如果涉及继子女,婚前协议非常有用,因为夫妻可以在情绪影响他们的判断之前就继承和继承权利和义务做出决定。
与几乎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统一婚姻和婚前协议法》。根据这项法律,财产协议几乎可以涵盖除儿童监护权、儿童抚养费或任何其他违反公共政策的类似领域之外的任何内容。要解除此类合同,挑战方必须证明该协议是:
非自愿:除非这些是类似于绑架的身体胁迫,否则大多数法院不会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是非自愿的,特别是如果他们都由单独的律师代表。
离婚律师提醒你,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不合情理。首先,质疑方可以证明对方隐瞒了重要的财务信息;其次,提出质疑的一方可以证明在签署协议时条款严重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