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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来讲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进行质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9:33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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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物权与人格权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由股东单独行使,股权实现时,财产权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登记一方单独转让股份、质押权利,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的,转让合同和有关股权质押合同有效。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设定质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原审将张骞列为被告是否违反程序法。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方金城与天风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书》等涉案文件时,张丽丽与方金城为夫妻关系,已于2018年4月25日离婚。

  天风证券起诉张丽丽要求对方金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天风证券认为方金城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丽丽不仅是天风证券与方金城债务关系中的被告,也是天风证券与方金城股票质押关系中的第三人。因此,尽管张丽丽不是涉案质押合同的签字人,原审将张丽丽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件所涉及的质押合同是否无效,首先,天风证券与方锦程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方锦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方盛制药股票(代码603998)出质给天风证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方盛制药还发布了股票质押登记公告,以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张莉莉在公告期间直至本案二审前均未对涉案股票质押提出过异议。

  故方锦程为天风证券支付融资款质押的全部股票,质权有效设立。再次,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中,方盛制药股票一直登记在方锦程名下,方锦程与张莉莉离婚协议仅约定对股票暂时不作分割,张莉莉不是涉案质押股票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方锦程处分案涉股票无需取得张莉莉的同意。

  方锦程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天风证券,天风证券按约提供了初始融资额287,914,200、75元,天风证券取得案涉股票质权支付了合理价款,张莉莉亦无证据证明方锦程与天风证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二审法院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定天风证券善意取得案涉股票质权,说理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张莉莉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争议焦点,张骞认为,审判遗漏了以下争论点: 天丰证券是否善意取得股票质押,质押合同是否有效。2涉案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认为,所涉及的债务是否应优先于该案所涉及的股票的折扣、出售或拍卖所得而予以偿还。经调查,张谦一审认为,他不应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对案件中的股权质押提出异议。他在二审上诉之前没有声称库存质押无效,因此,一审不将上述问题列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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