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物权与人格权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由股东单独行使,股权实现时,财产权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登记一方单独转让股份、质押权利,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的,转让合同和有关股权质押合同有效。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设定质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原审将张骞列为被告是否违反程序法。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方金城与天风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书》等涉案文件时,张丽丽与方金城为夫妻关系,已于2018年4月25日离婚。
天风证券起诉张丽丽要求对方金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天风证券认为方金城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丽丽不仅是天风证券与方金城债务关系中的被告,也是天风证券与方金城股票质押关系中的第三人。因此,尽管张丽丽不是涉案质押合同的签字人,原审将张丽丽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件所涉及的质押合同是否无效,首先,天风证券与方锦程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方锦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方盛制药股票(代码603998)出质给天风证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方盛制药还发布了股票质押登记公告,以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张莉莉在公告期间直至本案二审前均未对涉案股票质押提出过异议。
故方锦程为天风证券支付融资款质押的全部股票,质权有效设立。再次,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中,方盛制药股票一直登记在方锦程名下,方锦程与张莉莉离婚协议仅约定对股票暂时不作分割,张莉莉不是涉案质押股票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方锦程处分案涉股票无需取得张莉莉的同意。
方锦程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天风证券,天风证券按约提供了初始融资额287,914,200、75元,天风证券取得案涉股票质权支付了合理价款,张莉莉亦无证据证明方锦程与天风证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二审法院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定天风证券善意取得案涉股票质权,说理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张莉莉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争议焦点,张骞认为,审判遗漏了以下争论点: 天丰证券是否善意取得股票质押,质押合同是否有效。2涉案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认为,所涉及的债务是否应优先于该案所涉及的股票的折扣、出售或拍卖所得而予以偿还。经调查,张谦一审认为,他不应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对案件中的股权质押提出异议。他在二审上诉之前没有声称库存质押无效,因此,一审不将上述问题列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