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美妙的,很多人都市憧憬婚姻。而在众人眼中,婚姻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幸运归宿。婚姻效力是指法律上有婚姻关系,婚姻效力的成立普遍是经由过程民政局,而有时间婚姻效力的消失需要法庭的判决。那么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吗?下面婚姻律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吗?
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
我国合用一审终审的有如下几类案件:
1、最高法举行的一审案件;
2、合用分外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合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弗成上诉的裁定;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克不及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划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合用调处,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二、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种种法律前因。有广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广义概念
广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力责任。对此,列国支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
务,平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商定财产制,设定、变换、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孕夫妻的家庭位置,姓名权,列入出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
划定都是男女对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2、广义上又有两种:
(1)主要指婚姻在支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孕其余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2)涉及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落人的配偶地依法提出无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
行成亲组成重婚罪;某些荼毒、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拥有配偶身份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的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
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地为变换国籍的缘故缘由等。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有效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亲前提或没有执行法定成亲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依据婚姻法的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成亲年龄的;
3、有阻止成亲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成亲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国民法院审理宣布婚姻有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合用调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总而言之,婚姻效力判决后是不克不及再上诉的,于是婚姻有效是一审终审,然而对于财产权和抚养权等纠纷的案件仍是普通的两审终审的。判决婚姻效力,相当于确立法律关系,所以是没必要审两次的。以上,就是离婚律师关于“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吗”的回答,如果大家还有相关方面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离婚律师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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