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安全保险公司合同中由被保险人之间或者其他投保人可以指定的享有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基础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健康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通过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对于死亡后,保险金管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保险发展利益问题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市场利益方面具有一个特定的人身价值关系,应属于他们夫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
结婚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获得的资金,离婚分割期限仅限于婚后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中,可先计算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重新划分的总额。由于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应当经过折扣后,由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公积金,对对方的住房补贴进行差额补偿。
结婚期间,下列财产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离婚时,配偶一方未退休,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另一方要求按照配偶共同财产分配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一方提出的将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作为配偶共同财产分配的主张。
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可以通过继承的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体育竞赛中一方获得的奖牌和奖金是对其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的象征,具有特定的个人性质,应视为个人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订立贷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事务或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处理。
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军人遣散费、自营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应当计算婚姻年限乘以年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参照《婚姻法解释》第十四条(注:关于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的规定)确立的原则处理。
婚姻律师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给那些有条件和能力经营企业的人。生产资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财产价值的一半。对夫妻共同进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社会生产、有利于提高经营风险管理可以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