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我们可以向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对于法院根据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发展提出。被非法使用限制学生人身安全自由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我国提出。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母亲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未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宜生活
(2)有抚养子女的条件,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
3、父母协商未满两岁的子女随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4、对两周岁具有以上分析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可予优先发展考虑:
(1)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教育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人员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进行基本情况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够帮助学生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中国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充分考虑;
(6)如父母对与父亲或母亲同住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争议,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其父母也愿意照顾,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8)父母通过协议进行变更子女教育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或者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义务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他们继续进行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需要抚养;
(10)在《中华民国》生效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未遭到另一方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经常遭到另一方反对的,收养人应当在离婚后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的,分别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进行共同学习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影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教育抚养子女的;
2、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虐待儿童的配偶,或与儿童生活在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实际不利影响的地方的配偶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国家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如果一个人有固定收入,他可以按月收入的20% 至30% 缴纳抚养费。负责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人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 。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有特殊教育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企业上述问题比例。
2、维修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
3、当事人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其财产可以转为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孩子随父母一方生活,由养父母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查证,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一定期限,一般至子女学习十八周岁可以为止。
6、如果子女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其工作收入是其主要生计来源,而且能够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其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管理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进行维持企业正常工作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