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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诬告陷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情况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9:05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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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冒犯到一些人,大部分时候这些不快会随着时间忘记,但也可能会遇到一些人在法律上对我们进行诬告陷害,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第四十一条《人民中华民国国籍法》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举报,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陷、诬陷。

  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公民的投诉、控告、告发。任何人不得镇压或报复。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春拉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2)唐刑终字第248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春薷,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南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现因犯诬告陷害罪,2009年9月2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金宏伟、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春薷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5月31日丰润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09)丰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春薷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唐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9月26日丰润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09)丰刑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春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唐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陈春薷的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再审,2012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2)唐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9)唐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发回丰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丰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陈春薷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春薷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职工。

  自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春薷多次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本行行长崔某乙、副行长侯秀英、清收保全部经理张立军等人贪污公款1764万元、贪污职工工资782万元、受贿518万元、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133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126万元,涉及金额1、2625亿元(陈春薷多次反映材料均如上叙述,经累加计算结果为1、2525亿元)。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被告人陈春薷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取证,2005年11月2日出具了调查报告,结论为,“不能认定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市分行处理”。

  被告人陈春薷收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后仍不服,于2005年又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同样的问题,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春薷举报的问题又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核实,结论为“没有证据证明崔某乙、侯秀英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2005年6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对陈春薷所反映的房屋租金去向、代理保险、基金等中间业务收入、崔某乙、侯秀英贪污储蓄代办员工资等问题经调查后向被告人陈春薷进行答复,未发现崔某乙、侯秀英有贪污、挪用上述款项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2007年9月1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又指定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春薷所反映张立军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反映人张立军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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