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现在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犯罪,群众对于贪污的那些官员往往积极揭露,但也有一些人因为个人恩怨而随意举报他人贪污,并给被举报人带来一系列的烦恼,最终又引火烧身。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被告人陈春薷的辩解意见及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春薷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春薷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春薷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职工,自2004年5月以来,上诉人陈春薷多次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本行行长崔某乙、副行长侯秀英、清收保全部经理张立军等人贪污公款1764万元、贪污职工工资782万元、受贿518万元、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133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126万元,涉及金额1、2625亿元(陈春薷多次反映材料均如上叙述,经累加计算结果为1、2525亿元)。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上诉人陈春薷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取证,2005年11月2日出具了调查报告,结论为,“不能认定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市分行处理”。上诉人陈春薷收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后仍不服,于2005年又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同样的问题,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陈春薷举报的问题又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核实,结论为“没有证据证明崔某乙、侯秀英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2005年6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对上诉人陈春薷所反映的房屋租金去向、代理保险、基金等中间业务收入、崔某乙、侯秀英贪污储蓄代办员工资等问题经调查后向上诉人陈春薷进行答复,未发现崔某乙、侯秀英有贪污、挪用上述款项行为。
2007年9月1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又指定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陈春薷所反映张立军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反映人张立军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上诉人陈春薷对两级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及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的答复仍不满,此后,上诉人陈春薷又多次向河北省、中央及国家有关机关控告崔某乙、侯秀英、张立军等人贪污、受贿、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8年4月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了他人的视频采访,控告其所在银行行长等人贪污、受贿。
2008年4、5月份,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了上诉人陈春薷控告上述内容的视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上诉人陈春薷的供述、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的报案笔录、《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映农行唐山新城道支行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农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清收保全部原经理张立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春薷反映问题的处理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关于新城道支行员工陈春薷信访问题的答复》、证人侯某、刘某、董某、张某、崔某甲、魏某、单某、曹某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薷举报他人涉嫌犯罪,要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上诉人陈春薷所提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春薷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