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工期延误的确定、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等方面。施工期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将明确约定。但是,一般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少于几个月,多于两年或三年。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延迟、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导致很多项目难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期延误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民事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资料、证人证言、专家意见、调查记录等八大类。作为其中之一,专家意见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业界被誉为“证据之王”。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质量。近年来,随着《NPC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管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鉴定工作不断规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了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和鉴定程序的启动,减少了因鉴定问题导致的裁判错误,发挥了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目前,建设工程法医鉴定的重点是是否启动法医鉴定程序、鉴定依据、专家出庭、鉴定结论的反复询问和验收等。
案例一: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投资公司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先定后标”合同无效案。
2015年11月10日,青岛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规定开始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完成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本案所涉及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合同及结算审计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涉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在双方签订合同和开工日期之后。双方在投标前已开工建设并签订施工合同,并就工程内容达成一致。这种“先定后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管理包括大型企业基础教育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公共信息安全问题以及通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等,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保证项目教学质量。
人民中华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建议书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在中标前,双方已签订《建设合同》并开工建设,属于“预定招标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前,应当核实工程是否属于公开招标范围,并查询有关公开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避免出现“预定投标”的情况。
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依法签订合同,然后与承包人就工期、工程价格、工程质量等核心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变更的部分不能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可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