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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讲讲主观上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意图能否成为出罪的依据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8:33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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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齐建伟针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辩护人纯为其进行了辩护:齐建伟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张占才没有告诉齐建伟他们在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被告人马建国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辩称,没有参与贩毒。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马建国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指控马建国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

  针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活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马学明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文献、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并且在庭审时也注意到了过去的费用。

  述予以进行否认,又缺乏对于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据能力不足,应对马学明作无罪或者判决。

  被告人王贵生在听证会上辩称,他从被告人马文贤和张占才那里购买的不是海洛因,而是一种“春药”。他的辩护律师对他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王桂生主观上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意图,被告王桂生非法持有毒品不能定罪。

  经审理需要查明:1998年3月间,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与王国栋(另案诉讼处理)合谋由马文贤、张占才出资企业购买电子海洛因,王国栋负责进行稀释以及加工后贩卖自己牟利。并租用了具有本市发展江南文化大道中207号紫兰楼605房、梅园西路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作为一个加工制造毒品犯罪现场,购买了汽车千斤顶、搅拌器、电子秤、铁架、咖啡因、食用粉等工具及配料。

  1998年4月4日,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在 Xihua Road 以每克78、5元的价格向犯罪分子共同购买海洛因90元,藏匿于 Jiangnan Avenue Central 207号紫兰楼605室、 Meiyuan West Road 17号之一的梅园苑601室,由王国栋稀释加工成124片(共计42780克) ,以每克80元至85元的价格牟利。

  1998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在本市宾馆向不法分子以每克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72块(共计25200克),藏匿到紫兰楼605房,企图稀释加工后贩卖牟利。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告马文贤、张占才以每克八十五元的价格从 Jiangnan Hotel 向犯罪分子购买五十四块海洛因(共一万八千九百克) ,藏匿于 Meiyuan Court 六零一室,企图稀释加工后出售牟利。

  1998年5月24日,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在本市华夏宾馆向犯罪分子购买海洛因29块(共10150克),藏匿在梅园亭601室,试图稀释加工后出售牟利。

  上述事实得到法院提出和交叉质证的下列证据的证实: 被告马文贤及被告张占才在调查阶段均以口供作供,他们与王国栋串谋由张占才提供资金购买海洛英,王国栋负责以贩毒牟利后冲淡加工。他还表示,1998年4月和5月,他在XihuaRoad等地4次以每克78、5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从犯罪分子手中购买了245元(共计84850克)海洛因,其中90块(共计30600克)由王国栋稀释成124块(共计42780克),每克售价80-85元。其余都藏在紫兰楼605室、美元阁601室,企图稀释后出售利润。

  根据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的搜查纪录及检获物品清单,马文贤及张占才分别在Jiangnan Avenue Central 207号紫兰楼605室及 Meiyuan West Road17号美苑601室检获大量海洛英及一批工具及原材料。市公安技术处罚技术词447刑事科技检查报告确认,公安机关在梅园阁601室查获的白色积木均为海洛因。

  市公安技术处罚技术化448字刑事科技检查报告确认,公安机关在紫兰楼605号屋内查获的白色物质全部是海洛因,三袋白色粉末是咖啡因。被告人签名的制毒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地查获的千斤顶、电子秤等工具均用于稀释加工海洛因。现场勘查的照片。被告人马文献对毒品加工现场及毒品进行了签名鉴定。

  律师了解到,马文献、张占才在梅园亭601室和子兰大厦605室稀释加工海洛因。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穗国验字第0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坚美园亭601室毒品加工现场的毒品包装封口胶上发现被告人马文献右手无名指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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