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除明确夫妻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外。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第3条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接下来,让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案例,进一步明确“超出家庭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的司法认定。
何某与徐某于2008年8月结婚,2017年5月离婚。2017年1月24日,何某将房屋作抵押,向卢某、张某借款,约定进行借款合同期限3个月及利率。后卢某、张某分别向何某转款180万元、70万元,何某向两人可以出具没有借条。2017年4月27日,何某向张某转账50万元,其余部分欠款未归还,遂引发其他诉讼。
本案争议点在于系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本案系争债务虽然发生在徐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徐某具有正当职业和收入,何某所借款项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徐某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卢某、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徐某和何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徐某和何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故系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无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对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可以从三个国家层面切入:
1、就债务形成时间而言,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由夫妻共同拥有。同样,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有法定例外。配偶一方在结婚前或离婚时所负的债务,应继续承担解决该债务的共同责任。债务的无名当事人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从意志的表达来看,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债务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夫妻一方追认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共同债务行为,而 \"共同债务签字 \"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各自财产制度或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
3、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到举证责任有着无穷无尽的过程。“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
婚姻律师注意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债权人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责任,证明配偶一方的债务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证明债权人没有根据配偶双方的共同同意履行举证责任,将必须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