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产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产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皮承包谋划中享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配合生活所负的债权,应该配合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艰苦,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财产中赋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未就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协商,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夫妻配合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无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两边就出资额让渡份额和让渡价钱等事项商议同等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让渡,但违心以一致价钱购置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前款所称多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夫妻配合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两边商议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余合伙人同等批准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余合伙人不同意让渡,在一致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够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余合伙人不同意让渡,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许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余合伙人既不批准让渡,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许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配合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意谋划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举行评价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两边均主意谋划该企业的,在两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两边均不违心谋划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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