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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恢复期伤者的伤情由于自身原因而扩大需要赔偿吗?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8:26 浏览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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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DPW888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摩托车骑手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李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被送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右股骨中部粉碎性骨折和闭合性脑损伤。在这家医院,徐勉接受了右股骨内固定治疗。住院18天,医药费花了11911、50元。2009年5月25日,徐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内固定钢板断裂,原骨折部位再次骨折。

徐再次到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住院24天,住院费用12278、90元。出院后,徐到门诊检查治疗,花了门诊医疗费1513、41元。2015年5月15日,徐某到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20天,住院费用6195、99元。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垫付了徐某医疗费24500元。

  一审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可以认为,关于徐某二次损伤发展产生的损失以及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主要问题。徐某因本起交通安全事故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在康复工作期间不慎跌伤,致原骨折处再次骨折。

  由此学生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企业是否属于自己赔偿范围,应根据二次损伤与交通工程事故分析造成的最终损害结果数据之间信息是否能够具有因果关系管理进行科学判断。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技术中心鉴定,徐某二次损伤与最终损害结果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一些间接因果关系。

  故徐某二次损伤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风险损失应予赔偿。聂某、平某、潘集区科技局、人保淮南分公司抗辩二次损伤系徐某自身社会原因就是造成,因此教师产生的费用应由徐某自行承担,依法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观点:徐上诉称其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第三次骨折,但一审法院并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该法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徐上诉称,潘集区科技局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在潘集区科技局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为未逾期。故徐的这一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类情形与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做过多探讨。对于此种发展情况,通常也需要通过鉴定两次损伤的参与度。如果两次损伤学生能够更加明确区分,则分别理赔数据处理。如无法有效区分,则根据环境损害社会参与度确认收入比例大小。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就交通事故律师处理的这些案件来看,在交通事故中,二次伤害较为常见。在处理案件时,当事各方应注意区分各种损害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在不清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咨询交通事故律师,避免盲目索赔或盲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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