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于我们头顶悬着“住房不炒“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的楼市发展来说,可能是企业近三年公司甚至是近十年“最艰难的一年”,但2020年1月份开始全面爆发的新冠疫情,更是将楼市市场推向了“至暗时刻”。房产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目前,为了规避政策和市场带来的风险,我国房地产企业逐步形成了多家房地产企业共同发展的模式。例如,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基准万科之一,近年来的大多数新项目都是合作项目。
但由于合作开发涉及主体众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具有风险高、收益大、投资额大、周期长的特点,且现阶段我国关于合作开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性质不明确、利益分配不明确、责任不一等风险。
一、数据
在“非诉讼案件网络”中,截至2020年4月8日,以“房地产”、“共同开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判决书文件65554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案件36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1519件,高级人民法院案件6063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显著地位,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二、案例
案例名称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体育局、双鸭山五环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纠纷案[(2016)370号,乌敏津]
案情简介
(1)五环公司与双鸭山体育局采取有效合作的形式进行共同发展建设案涉的体键中心工作项目。
(2)2005年4月10日,强达公司与双鸭山市体育局签订施工合同,强达公司承包了该健身中心的建设;
(3)合同签订后,由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施工。2006年8月25日,另一施工队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电焊工唐月明在焊接作业中点燃可燃物并引发火灾。大火之后,斯特朗公司疏散了建筑工地。双鸭山市体育局将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和火灾损坏部分工程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
(4)2007年1月16日,强达公司向双鸭山市体育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图纸、工程档案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但双鸭山市体育局不同意按照强达公司的主张进行结算。
关于双鸭山体育局、五环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连带法律责任的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建设项目工程虽由承包人具有强大自己公司与发包人双鸭山体育局签订,但因双鸭山体育局与五环公司系合作研究开发环境建设案涉工程,故双鸭山体育局与五环公司发展均有给付拖欠工程款的义务,应共同向一个强大我们公司通过给付拖欠的工程款。
在上述案件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认合作开发各方应当共同向承包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一方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他合作开发商的责任问题看法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第406号案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698号案件》也认为,共同开发的各方应当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但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513号中,法院认为,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由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其他合作开发商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施工合同的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39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本民终字第151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2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三终字第0152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
房产律师了解到,针对上述审判不一的情形,最高院中从2012年就开始立项,期间历经数次修稿、历时7年,终于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但在我们最终的定稿中,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中的两种不同意见,导致出现上述审判不一的情况仍将继续存续,因而在合作开房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应提前认识到学生合作开房房地产公司可能需要面临的上述国家法律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