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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由个人承担?婚姻律师来回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8:05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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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涉及的债务数额不大,应推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因此,债权人陆通过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非债务配偶钟应举证反驳。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钟某举证证明借条记载的借款用途与邵父患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明显出入;陆说,他与邵是多年的朋友、同事,但违背常理,在邵用于家庭医疗借款时,约定了24%的高息;邵与陆同为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两人经常有金钱往来;钟某与邵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没有购买大件产品,钟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存款。因此,家庭日常生活不需要这笔贷款。

  法院进行综合分析以上研究证据能力以及邵某拒不出庭等情况,认定邵某的借款用于中国家庭社会生活存疑,邵某、钟某夫妻之间关系存续期间我们没有举债的需要,进而得出系争借款属于邵某个人债务的结论。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时,债权人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进而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债权人难以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法院可以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亲友关系,双方是否亲密,债务人家庭是否熟悉。债权人达到举证标准后,债务人坚持为自己辩护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贷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

  涉夫妻共同债务风险案件中几种具有特殊情形的审查:

  1、债务源于对婚姻不安全的考虑

  在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夫妻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非举债配偶主张在债务期间与债务人配偶感情严重不合,应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据。

  例如,在案例4中,施女士在婚姻期间与其他人生活了多年并生下了孩子。由于冲突的加剧,史和盛确实处于婚姻危机之中。因此,很难得出结论认为史某利用本案所涉及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这笔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2、父母和家庭对核心家庭贡献性质的认识。

  法院进行判断企业出资转账性质应注意安全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信息是否可以存在网络借贷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借贷双方的血缘社会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一个具备便利生活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发展关系方面存在,而应对债权人提出具有更高的证明自己要求。如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核心就是家庭教育存在一些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部分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根据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是对一方的赠与。

  应该指出的是,在给予配偶双方补助金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到父母的贡献情况,并适当地倾斜分割房屋的比例。

  3、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来确定债务的性质。

  下列情况一般应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如果被确认为配偶的共同债务,则应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负债累累、信用管理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通过出借资金款项的。

  二是对连续不断发生的多笔不合常理的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对此进行陈述不清问题或者通过陈述前后主要矛盾的。

  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如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处于婚姻不安定阶段,且非债务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不需要负债,不分享借款收益和经营投资收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相反,如果发现夫妻因避债而分居或分居后贷款仍用于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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