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案件中,组织他人卖淫场所中的老板、领班、直接管理人员一般系组织者,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保镖、打手、管账人、服务生一般系协助组织者,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看看相关的内容。
本案被告人蔡轶作为新天龙休闲浴场的经营者,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自不待言。被告人戴月强虽系蔡轶所雇佣,且由蔡轶招募卖淫女,但戴月强直接参与卖淫事项,并参与制定卖淫场所规则,且系组织卖淫女在该浴场内向他人卖淫的管理者,因此,其行为属于组织卖淫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对卖淫活动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不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也不能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司法社会实践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问题行为方式往往和组织进行卖淫活动行为文化交织融合在一起,几乎我们所有的组织可以卖淫工作行为都伴随有容留卖淫行为,对组织卖淫过程中的容留行为是认定企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实践中发展存在一些争议。
本案各被告人均辩称新天龙休闲浴场里的按摩“小姐”是自己来的,不存在招募、雇佣员工行为,四被告人仅为中国客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了浴场,故四被告人的行为能力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经济组织卖淫罪。
我们认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行动上的两个自由:一是来去自由;二是选择自由。来去自由体现在卖淫者有是否接受容留者提供场所的自由,选择自由体现在卖淫者本人有权决定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事项。
对这种不存在人身控制和依附关系,仅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以容留卖淫罪论处。但现实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卖淫者虽有来去自由,但没有选择自由。即卖淫者到一些娱乐场所卖淫是完全自愿的,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和食宿,不干涉具体卖淫事项。
但卖淫者通常不能决定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尤其是不能决定如何收费。娱乐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在这种情况下。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因此,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
这一结论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找到法律依据。《两高解答》将组织卖淫过程中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明确以组织卖淫行为论处。
本案中,新天龙休闲浴场以及内部对“小姐”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小姐”卖淫一次进行收费影响人民币100元,每人可以每天需要上交人民币50元,卖淫时用毛巾将包厢的玻璃遮住,卖淫后“小姐”的工号牌移到自己最后,并轮流工作负责望风。
这些国家规定和做法分析表明,新天龙浴场对“小姐”的卖淫活动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一个有效信息管理与控制,而这正好能够体现了组织实施卖淫罪中“控制系统多人开始从事卖淫”的特征,故法院应当根据其具体社会分工对各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企业组织卖淫罪与协助学生组织卖淫罪,而不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是正确的。
公诉工作机关对于厦门市发展人民法院检察院。被告人洪涛,男,49岁,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一个福建省龙海市,香港问题特别不同行政区具有永久性影响居民,身份证号码P175401(0),汉族,大专学生文化,捕前系香港宏雅企业管理集团、香港普益投资能力有限导致公司、厦门普益房地产开发有限服务公司、厦门宏都大饭店法定主义代表人、董事长、厦门大学东南亚大酒店总经理。厦门市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厦门市社会荣誉激励市民。家住香港铜锣湾伊莉莎白大厦2608室C座。
1999年11月3日因涉嫌职务没有侵占被福建省公安厅网络监视自己居住,2000年1月10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信息刑事司法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经济第二我国看守所。辩护人钟炜、林星玉,康达律师法律事务所也是福州分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厦门市城市人民就是检察院以厦检起诉(2002)013号起诉书指控或者被告人洪涛犯合同成立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2月7日向本院组织提起行政公诉。本院教师依法可以组成存在合议庭,公开发布开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