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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的相关受理机构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7:31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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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房产纠纷一般来讲大多是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其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应由其余机构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往返。

  依据无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修筑承包(包含勘测、设想、修筑)以及合建、代办署理、居间、应用、让渡、确权等民事行动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般是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元外部调配公房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如果是单元职工对单元分房选择有看法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别的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支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元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己原于是离任、告退,或被单元革职、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元之间因行政调拨等缘故原由惹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相关主管部分请求解决。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修筑惹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修筑的认定、撤除惹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构受理,行政机构不依法处置或处置欠妥,当事人不平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修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由于相关部门审批修筑执照欠妥,影响别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革的问题,早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裔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被告应向本地落实私房政策部分或有关主管部分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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