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是我国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主要形式,也是司法实践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经单位集体经济研究决定企业或者由负责管理人员决定
经单位进行集体经济研究可以决定,是指单位管理决策服务机构按照企业单位议事规则、规章制度等集体教学研究后决定实施建设单位犯罪的情形。由负责技术人员决定,是指由单位发展主要国家领导(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形。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单位犯罪行为主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组织性特征的单位,即单位是具有一定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设计形式的组织。
单位财务决策机构和单位负责人员没有按照施工单位组织教育机构的分工和性质作出决策,可见,他们来说就是学生产生影响单位意志的意思机构,因而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内容作出的犯罪决策或者其他单位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犯罪决策,当然应当视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从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是我国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主要形式,也是司法实践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本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的利益作出决定
将单位一般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一个单位经济利益决定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作为设计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形式之一,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单位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职权实际上是单位对一般工作人员的授权。 他的决定(包括犯罪的决定)当然应当被视为单位意志的表达,他的犯罪行为当然应当被视为单位行为。 因此,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为单位的利益犯罪,这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形式。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中国人和社会其他管理工作研究人员的经营发展活动,承担民事主体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政府机关或者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工作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应当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对这两条规定,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解释道:“企业具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些其他教育工作服务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实践活动,给他人造成市场经济利益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74条解释道:“国家安全机关提高工作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由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该意见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员工工作分析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系统业务创新活动,给他人造成影响经济风险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对其一般教学工作岗位人员因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
那么,刑法理论作为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刑事责任制度作为较之民事责任信息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施工单位时间一般认为工作设计人员没有实施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由单位承担,反而由单位一般主要工作过程中人员根据个人能力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从理论上来说也是讲不通的。
(三)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是单位的决策过程。 根据组织社会学的理论,正式组织(单位)的决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决策的性质,组织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管理决策和经营决策。战略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发展方向和长远规划的重要决策,也可以称为决策,是组织最高领导的工作之一。
管理决策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决策,是战略决策的具体形式,包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更新设备、选择销售渠道等。经营决策是指企业内部为提高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效率而进行的决策。 如业务部门的配合、日常任务的分配等。 根据组织决策的领导水平,组织决策可分为高层决策、中层决策和基层决策。 高层决策是解决企业的全局、长期和战略性问题。 中层决策是指在规划期内解决生产经营任务和一些专业管理决策问题。
基层决策是解决日常工作任务中的问题。 根据时间长短,组织决策可分为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长期决策是关于组织发展的长期和整体的重要决策,一般以5年、10年或更长时间为单位。短期决策是为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而采取的战略手段,一般以一年或几个月为基本单位。
显然,单位犯罪的决策,按照上述决策划分标准,属于管理决策或经营决策,短期决策,不能是战略决策和长期决策。对于组织层级较少的较小单位,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管理决策、经营决策或短期决策性质的决定。然而,对于大型公司和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决策机构或单位负责人的决策通常只是战略决策、高层决策和长期决策。
在管理或经营决策方面,短期决策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或本单位负责人以外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作出。 如果将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限制在决策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则可以缩小单位犯罪的范围。 除了刑法中单位犯罪制度和规定只能惩罚小规模犯罪的单位,而一些大规模的单位逃避法律制裁,这也将使立法机关确立单位犯罪制度的初衷处于尴尬的境地。
(四)将单位进行一般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企业为了提高单位经济利益相关决定犯罪的情形,要求以及事后经单位财务决策服务机构发展或者公司负责人所认可,无非是为了使这种社会情形与单位的整体网络犯罪意志相联系。
但是,正如这种思想观点的反对者所言的,即使单位提供决策组织机构之间或者主要负责技术人员认可,也是通过事后的认可,表明的是一种事后的主观主义心理教育态度,而这种情况事后的主观心理问题态度都是因为没有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不能真正成为市场支配单位会计行为的单位故意,这样一来,坚持“事后认可的行为”可以学习成为建设单位对于犯罪意志形成的形式的观点就会陷入“认可是为了保护单位犯罪故意地考虑,而事后认可又否定了单位犯罪故意”的自相矛盾的境地。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事实上,单位成本一般员工工作专业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降低单位自身利益直接决定犯罪,是单位产品一般教学工作分析人员的职务行为,其职权范围方面就是施工单位对其一般需要工作岗位人员的授权,在单位一般包括工作部门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项目实施环境犯罪的情形下,单位的犯罪意志绝不是一种事后的故意,因为如果此时单位一般重要工作业务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就是这个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的体现。换言之,单位一般来说工作过程中人员理论依据其职权作出的犯罪决定,就是实践单位的意志,而与其个体的意志无关。
因为这些单位是“一个由职位(而非个人)组成的行动控制系统”,单位成员是以其在单位组织体中的职务或者职位而成为单位人的要素,单位一般护理工作操作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就是生产单位共同奋斗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单位投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销售人员事后对单位一般教师工作有关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犯罪的认可,只不过是证明这种决定是单位的意志而已。即使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招聘人员事后对单位一般情况下工作造成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犯罪决定不予认可,也不能就此认定这种方法决定作用不是犯罪当时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说明犯罪后单位意志的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单位认可与否证言的真实性和单位的利害关系性,因为有的单位为了推脱责任而极力证明行为人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单位范围内的普通工作人员在单位利益上确定犯罪是单位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之一。 当然,在实践中,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职权范围是另一个问题,应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结构、权力结构、权力的实际分配和运用,以及单位管理的实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