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明知的字样,比如明知他人有配偶关系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刑法上明知的意思与我们平日里的理解有何不同?那么这些话语都代表什么,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quot;明知+违法行为 \"型。比如刑法第311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向他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间谍活动证据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活动证据罪。此外,还有第二百一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知他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和第二百八十五条“明知他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该类型的条文有6条,占相关条文总数的17、6%。
“明知+特定社会主体”型。例如《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行为的人发展而为其提供一个隐藏一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进行作假以及证明存在包庇的,构成为了窝藏、包庇罪。此外,还有第373条和第379条的“明知是逃离这个部队的军人”。
第399条第1款的“对明知是无罪处理的人不同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需要的人而故意选择包庇企业不使他受追诉”、第415条的“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和“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我国《刑法》分则根据中共有5个条文没有属于我们这种数据类型,占相关法律条文数量总数的14、7%。
“明知+特定工作状态”型。例如《刑法》第258条规定,明知没有他人有配偶关系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此外,还有第138条的“明知校舍建筑或者进行教育技术教学基础设施有危险”、第259条的“明知是现役中国军人的配偶”、第360条的“明知学生自己对于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以及性病”、第429条的“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生活处境十分危急情况请求帮助救援”。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属于我们这种不同类型的条文内容共有5个,占相关法律条文总数的14、7%。
在语义学上,“明志”是一个中性词。立法者要在刑法意义上使用“知”字,必须在客体上加上否定判断因素,使“知”字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刑法禁止性。鉴于此,从动宾短语的语法结构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知道”的客体内容是非法的,这在“知道 + 非法商品”、“知道 + 非法行为”等两类定性前词中有明显体现。
虽然在“明知 + 明知 + 明确主体”和“明知 + 明确状态”两种形式中,表面上看不出某些客观构成要件有明显的违法性,但把它放在整个规定和后来对罪行描述的全面检讨中,仍然要求“明知”内容的客体是违法的。从本质上看,我国刑法在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问题上坚持“违法意识的必要性”,并将其纳入“明知”的客体内容之中。
同时,在“明知”的内容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现实的违法意识,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意识的可能性,即“知道某物不是或可能不是‘好’的”即可确定为“明知”。二是意义的不统一与变化: 相关司法解释的渊源。
鉴于刑法中的“知情”原则,为了加强打击相关犯罪活动的司法可操作性,我国许多司法解释都对“知情”的含义和认定进行了解释。然而,在早期司法解释中,“知道”的使用存在着不统一和混乱的现象。可以肯定的是,最近对这一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反映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根据研究笔者对所有国家司法进行解释的扫描,在《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相关法律的两个主要问题的批复》(1992年5月)中,曾经以行为人自己是否明知他人可以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为标准,来区分故意犯罪行为或者过失犯罪。
从解释的旨趣来看,上述我国司法进行解释中国之所以将“应当可以知道”也纳入到“明知”的含义之中,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证实行为人“明知”的心理健康状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因此会放纵自己一些网络犯罪知识分子。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可否认,上述分析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具有我们一定的司法社会价值,以便于管理解决相关司法机关作为最为头痛的关于研究证明“明知”的问题。然而,这种制度规定处理方式方法会在经济立法层面上能够带来一个问题。从本质特征属性上看,“应当及时知道”是过失行为心理活动状态的表现,只属于过失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