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解放军是国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守护社会主义设置装备摆设、守护国度的主权、疆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国民解放军是国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守护社会主义设置装备摆设、守护国度的主权、疆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中国国民解放军队伍或国民武装警员队伍退役的人,不包括改行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维护的局限,根据本法的划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的关系。由于依据《婚姻法》的划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成亲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老婆。至于配偶是不是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成亲挂号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了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实行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准时期内地下或许秘密的姘居且配合生活在一起的行动。它以两性关系为根底,同时还具有必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许其余某些方面的非凡关系。其既不同于地下以夫妻名义配合生活的究竟婚姻,也不同于背后被迫产生性行为没有配合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普通主体。凡达到刑事义务岁数,且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至于行为人本来有没有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有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成亲或许同居。如果是确凿不知道,因为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有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成亲或许同居。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