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在行驶中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乘客受伤。或者承担全部责任。乘客起诉货车造成损失,法院责令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行刑时,货车方未能支付全部赔偿金,只支付了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乘客能否以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乘客与货车的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之前乘客与出租车的关系是运输合同。
诉讼对象不同。乘客与货车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差异,三方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旅客分别提起两次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赔偿,实际损害发生多少赔偿多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本次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得到了赔偿。如果旅客再次提起违约诉讼,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给的金额,否则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期)。
赔偿责任权利人在法律依据进行人身损害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作年限届满后仍然没有生存,能否通过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决义务人应当支付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满后,赔偿权利人仍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接受和支持判决义务人应当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实践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可存续。赔偿权利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补偿是一项持续的支出。
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健在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就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期限应在综合考虑受害人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后,以一年为单位确定。但这种做法要求权利人在寿命期内每年向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赔偿期限确定在五年至十年之内。
这种操作一方面相对依据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将赔偿期限确定在五年至十年内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机动车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