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默认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偿还,除非对方明知你们是个人财产制的夫妻。如果对方不知道,即使你们是约定个人财产制的,也要先行偿还债务,然后再内部追偿。个人财产制就是收入归个人所有,而且必须是书面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