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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观方面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6:16 浏览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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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虽然行为人并没有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的权利。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但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属于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本罪的这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备,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49条(虽口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三条规定,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刑事侦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因追查犯罪的需要,未完成对邮件的检查、扣押或者手续不全的,不能以本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非法泄露扣押信件内容,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邮政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或者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情节发展严重的侵犯他人进行通信可以自由地行为,才构成本罪。情节更加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通过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影响较大的;致使他人研究工作、生活环境受到污染严重妨害,或者自己身体、精神文化受到企业严重程度损害国家以及中国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经济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大家格的;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信件作为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件,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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