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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通讯录来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保姆式教学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6:16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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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可将通信记录与通信号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比作为“幕前”与“幕后”,而将这“幕前”与“幕后”连接起来,则是刑事律师否定运用通信记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第一要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通信记录的概念

  所谓通讯记载,是教唆用手机、座机德律风等通信设备以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工具过程中留下的信息记录。

  二、通信记录的形式

  通讯记载属于刑事诉讼法划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详细的证据表现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话单记载。手机等通信设置装备摆设在相互连接中会留下相应的通话记载,存储于小我私家手机和通信运营商的数据库中。通话清单以时候为序,将话机号码的通信情况予以完整详列,内容包括对方号码、通话时间、通信时长、号码所在地归属、主叫被叫等。通过话单,可以较清楚地掌握某个通信号码的通信动态。

  二是轨迹记载。通信运营商依据每一个都会的巨细分歧设立数量不等的计费基站,这些基站对本区域内举行无线电遮盖,与挪移德律风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手机每到一个地段就会注册到最近的基站,所以,通信运营商很轻易就可以通过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机用户的大概位置。

  三是聊谈记载。短信、微信谈天成为当代人们长途聊谈的首要体式格局,该过程中形成地聊谈记录会以电子形式储存下来,发送来源及时间均会得以保存。

  三、刑事律师如何把握通讯记录的质证要点

  刑事辩解律师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准确审查判断通信记录证据:

  1、刑事律师应该检察通讯号码的使用者是不是肯定。通讯记载反映的是通讯号码的应用情形,它对应的是详细的通讯号码,如手机号、QQ号、微旌旗灯号等。尽管每一个通讯号码普遍都绑定有特定的用户信息,像购置手机号的身份证,然而这些信息是绑缚、流动的请求信息,而不克不及间接反应该号码的使用者实在身份。平常生活中常常涌现这人使用彼人的手机号、此人登录他人的QQ号等各种情况,而这些情况显然无法通过通信记录予以直观判明。通信信息的发送者与接收者究竟是谁、是否系号码用户本人、是否存在他人使用该号码的情况、该号码是否一直被特定人员单独使用等等,即通信号码的真正使用者是否已有证据予以判明。刑事辩护律师可将通信记录与通信号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比作为“幕前”与“幕后”,而将这“幕前”与“幕后”连接起来,则是刑事律师否定运用通信记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第一要务。

  2、刑事律师应该检察通讯记载的证据起源是不是明了。起源不清或许起源可疑的通讯记载,其真实性难以保证,于是对证据起源需求予以分外属意。普遍而言,通讯记载来源于如下三类路子:一是原始载体;二是通信运营商;三是手艺侦察。首先要明了通讯记载来源于上述何种渠道,继而针对分歧渠道再进行相应的详细检查。若来源于原始载体,则要检察原始通信设置装备摆设如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等有无扣押在案、何时从何人何处扣押、原始载体有无随案移送、信息的提取复制是否与原始载体上的内容一致;若来源于通信运营商,则要审查何人何时提取、有无通信运营商的数据出具及内容核对说明、数据内容有无涵盖案件相关的号码以及时间段、有无附带号码的购买、注册、申请时的原始信息等;若来源于技术侦查,则要审查技术侦查有无经过批准、是否合法正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有无经过保密处理等。

  3、刑事律师应该检察通讯记载的提取流动是不是实时。刑事律师在证据检察时,要分外属意与案情相关的通讯记载是不是已实时提取、流动在案,检察是不是存在首要通讯记载应提取而未提取、已提取但提取不全以及侦察职员应用通信手艺破案却没有将通讯数据附卷等问题。如在有意杀人、贩毒等案件中,要细心注意能用以印证犯法嫌疑人、同案犯或被害人等相关职员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活动情况及联络情况的通信记录是否已提取到位,若未提取的,应当在仍具备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补正,以充实客观性证据,使证据链更为完整。若涉及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的,可采用单独保密卷的方式对数据材料予以固定。而对于已扣押在案的相关手机、平板电脑等通信设备,则要审查是否已第一时间对机内存储的通信记录进行检查,有无通过打印、拍照、摄像、制作数据光盘等方式对相关重要信息予以提取固定,以防止重要通信记录证据的遗漏。

  4、刑事律师应该检察通讯记载的提取进程是不是正当。通讯记载的提取必须遵照电子数据的取证标准,以确保其起源正当、内容主观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结下发《对于办理刑事案件采集提取和检察判别电子数据多少问题的划定》(下称《划定》)对电子数据采集进程的规范性提出了详细检查请求。司法办案人员应以《规定》为依据,对通信记录提取的程序规范性开展全面、细致审查,如,收集提取通信记录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通信记录的电子数据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等等。对于取证不符合程序规范的,应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结合补正、解释情况,予以相应处理。本文由刑事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取证方法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通信记录的电子数据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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