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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6:15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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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也可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而后罪的行为人则仅限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侵占贸易隐秘罪与为境外盗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依据《刑法》第111条的划定,为境外盗取、密查、收购、非法供应国度隐秘、谍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构造、职员盗取、密查、收购、非法供应国度隐秘或许谍报的行动。

  侵占贸易隐秘罪与为境外盗取、密查、收购、非法供应国度隐秘、谍报罪的首要区别为:

  一是侵占的客体分歧。前罪侵占的客体为别人的贸易隐私权;然后罪侵占的客体为国度平安和好处。

  二是犯法工具分歧。前罪的犯法工具为贸易隐秘,首要包括手艺信息和谋划信息;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事项。

  三是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必须要造成重大损失;而后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

  此外,前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也可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而后罪的行为人则仅限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

  (二)侵占贸易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依据《刑法》第264条的划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无为目标,屡次隐秘盗取或许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动。因为在1997年订正《刑法》曩昔,我国司法界对侵占贸易隐秘的行动曾广泛以盗窃罪论处,但正如前所述,侵占贸易隐秘的犯法行动有其特殊性,在实际旁边,以不正当手法猎取贸易隐秘的行动不单单表现为偷窃,它还表现为表露、应用等行动体式格局。

  以来是,侵占贸易隐秘罪与盗窃罪的首要差别在于:

  一是侵占的客体分歧。侵占贸易隐秘罪侵占的客体是别人的贸易隐秘权;而盗窃罪侵占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是犯法工具分歧。侵占贸易隐秘罪的犯法对象是贸易隐秘;而盗窃罪的犯法对象是公私财物。

  三是主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够较大但多次秘密窃取的。

  这里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式,暗中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四是主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因此,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六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国家直接管理责任会计人员需要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行政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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