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货车等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事实上,仍然有许多行人在高速公路上冒险,造成了许多交通事故。那么,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撞了行人,行人短时间内被多辆车碾压,谁来赔?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一天,闫某正驾驶一辆普通公交车(由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与进入高速公路的朱某相撞,朱某撞上了高速公路的第二车道。几分钟后,通过这段车辆碾过了朱某,其中包括一辆由陈乙(该车由余额保险公司承保)驾驶的小轿车,并造成了朱某的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书,被告严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朱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对陈某驾车撞死朱某,由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的四名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将、严某、何某、永安金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一、被告陈某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各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公司可以并存。《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当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互相替代。这是因为:
1、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制度的分类来看,刑事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统治者维护政治国家社会秩序的手段。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
从法律制度分类的角度来看,它属于私法上的一种责任,即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民社会中私权利受到损害的一种赔偿形式。这种区别的性质导致了侵权责任、行为人责任和受害人责任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协商责任的具体内容、个人权利的处分而产生的区别。刑事责任不允许这种自主性,对于不自诉的犯罪,不能因为被害人的宽恕而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有功能上的区别。
刑事法律责任适用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进行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企业潜在的犯罪人,从而可以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的主要学习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国家赔偿使已经发展遭受侵害的财产利益关系和人身关系管理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进行人身权益,造成影响他人产生严重社会精神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请求中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这是由于我国企业首次从法律层面对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一个明确管理规定。
在此我们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直发展作为一种主张创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无形痛苦。由于精神损害无法准确用金钱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讨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高于物质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就不如物质损害赔偿,很难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的赔偿。
受害者得到最大程度安慰的方式基本上取决于他或她的感受。由于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可以推断,他或她认为这种办法是有效的。“惩罚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慰藉,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忽视了被害人心灵的真正意义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
总之,精神损害对应的是物质损害,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抚慰这种精神损失,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赔偿损失 \",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结合本文第(1)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
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4岁时被拐卖,与父母失散16年。导致他和父母遭受精神痛苦,亲子关系和父母的抚养权受到严重损害。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他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环境损害国家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法律诉讼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依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自己案件没有具体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社会支持。